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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关于成立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字体: 】   2008-07-30   来源:
 

  全省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规范我省国防科研生产涉密单位的行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军工科研生产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及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经省国防科工委研究决定、并报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备案,成立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现将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登记表》、《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登记表》、《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专业人员登记备案表》印发给你们。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积极组织参加履行会员手续、认真填写委员登记表,并按照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条件推举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的人选,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和商务处。

  联系 人: 闫 戈 贾晓波

  联系电话:0371—65509627 传真 0371—65509627

  附件:1.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章程(草案)

  2.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3.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登记表

  4.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专业人员登记备案表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 件1

  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

  企业管理协会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员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是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不具备独立法人的特殊社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队伍,保证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在河南省国防科工委的领导下,在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指导下,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和商务处具体组织、协调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通过发挥群体优势,协助会员单位、企业解决安全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检查会员单位、企业的保密管理工作,促进国家保密法规、保密资格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标准的贯彻落实,推动会员单位和企业安全保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协助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保密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做好中介机构保密资格认证及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设置

  (一)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常务委员八到十五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国防科工委分管安全保密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和商务处一名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安全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指定人员担任;常务委员由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地区军工安全保密工作协作组正、副组长单位的保密委主任担任;委员由各直属会员单位的保密委主任或主抓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担任。

  (二)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会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 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二)组织推选和审核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会员和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

  (三)组织制定委员会活动计划,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组织审议委员会的财务报告;

  (五)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会议,听取对委员会工作的建议;

  (六)积极向省国防科工委提出安全保密工作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及常务委员、委员职责:

  (一)安全保密委委员会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秘书长负责主持安全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常务委员负责召集、督促本协作组内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缴纳会费,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四)各直属会员单位的委员负责督促本单位积极参与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缴纳会费。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业务范围

  (一)推动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宣传、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二)协助省国防科工委,组织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保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并在省国防科工委保密委领导下,帮助协调、解决安全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安全保密工作的理论、方法和实践的研究。举行学术交流活动,探讨安全保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技术、新问题,推广先进经验;

  (四) 组织评选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学术优秀论文和编研成果,并奖励有关人员;

  (五)编制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的管理制度;进行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辅导、咨询,组织进行保密资格的预审。

  (六)组织对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保密资格认证前的辅导并帮助这些从事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任务的中介机构做好日常保密管理与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七)举办各种形式的安全保密工作培训、研讨、考察班,提高全省从事国防科技工业涉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八)编印《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简报》(以下简称《简报》),及时反映本会工作情况,交流安全保密工作信息,介绍国内外安全保密学术研究成果及动态。

  第四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直属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属会员

  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均为直属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工作并具有保密资质的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团体会员。

  (三)名誉会员

  凡从事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直属会员直接填写会员登记表报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备案,颁发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安全保密委员会审批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反映企、事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技术文献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直属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

  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为便于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在从事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的人员中聘用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建立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库。

  第十五条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分为:管理类专业人员与技术类专业人员。

  (一)管理类专业人员:主要是从事军工保密法规研究、理论探讨和基础管理等工作。

  (二)技术类专业人员:主要是从事密码、机要通信、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建设、自动化办公设备、安全防范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类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二)热爱保密工作,有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三)从事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安全保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实践经验。

  (四)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过突出贡献。

  (五)技术类专业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知识水平,并接受过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信息系统培训获得了证书。

  (六)身体健康,能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七)年龄限制:男性一般不得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七条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章程和各项制度,维护安全保密

  (二)积极参加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参加指派的检查、评审、研讨、考察工作;

  (三)关心支持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发展,发挥各自所长,积极提供新构想和新思路。

  第十八条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专业人员的推选与增补程序

  (一)建立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库。

  (二)凡具备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基本条件,经各单位保密组织推荐,本委员会审核,省国防科工委保密委批准,可聘为保密工作专业人员。

  (三)被批准聘为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由委员会颁发《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证书》。

  (四)安全保密工作专业人员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依照上述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增补和调整。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各类损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省国防科工委适当补贴。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各会员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前按时向委员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会 费收 取标 准为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每年4000元,二级保密资格单位每年3000元,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每年2000元。会费可从各单位保密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章程草案由团体筹备小组组织起草,交全体会员大会讨论修改,并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上报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审查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八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团体章程修改草案,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成为正式修改方案。修改方案上报协会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 因本委员会已完成规定宗旨或因上级协会发生变动,需要解散本委员会时,由上级协会做出决议或由本委

  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一条 由上级协会做出解散决议时,由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予以宣布解散并终止本委员会活动。

  第三十二条 由常务委员会提出解散并终止活动动议的,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上级协会审查同意后,解散并终止本团体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活动,对委员会的资产要进行清理,资产清理工作应由上级协会委托代表主持。在进入资产清理程序后,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继续以本委员会名义,进行与资产清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资产清理结束后,所有债权、债务,全部向上级协会移交。以本委员会名义组建的办事机构,专业人员队伍自行撤销、解散。本委员会即日解散、活动终止,凡代表本委员会的印章、标识等也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年XX月XX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级协会审查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全保密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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