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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经营收费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革民爆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要求如下:
一、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要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革民爆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1058号)转发给各市县分公司。
二、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改为按综合费率收费,综合费率统一为26%(其中含安全基金2%)。
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中的运杂费在综合费率外另加,运杂费标准由民爆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物价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四、要严格执行豫发改价管〔2008〕10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除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民爆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8月5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革民爆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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