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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生产企业生产秩序管理的紧急通知
【字体: 】   2008-11-30   来源:
 

  各有关省辖市国防科工办、各船舶生产企业:

  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钢材降价,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拉动内需,给一般钢质船舶生产带来了较好的发展机遇。对此,一些不正当造船行为也趁机抬头。有的无生产资质非法建造船只,有的借用他人生产资质名义报批施工图纸和船检,有的将生产资质、场地出租转包他人,有的随意接纳他人挂靠自己名义生产,有的滩涂造船,有的无图施工,有的恶意竞争超高价招揽技术工人,有的把一般民工充当技术工人使用,给造船质量带来了一定隐患等等。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我省船舶制造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当前船舶生产秩序的混乱,影响了造船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船舶生产秩序,打击非法造船,切实巩固低质量船舶治理整顿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秩序管理通知如下:

  一、船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取得船舶生产资质认证资格后方能进行与资质认证相对应的船舶生产。

  二、各船舶生产企业应当在自己生产场地内进行生产,各单位的生产场地按2007年低质量船舶治理整顿验收时呈报的区域面积为准。

  三、船舶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确需扩大生产场地的,应持有效土地使用证件报省国防科工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在新场地内进行生产。

  四、对未经省国防科工委审批,擅自在自己原生产场地以外区域修造船舶,应立即停工,待完善报批手续后方能继续生产。在停工期间,省国防科工委将函告海事部门暂停对其船检。

  五、对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或伪造、冒用他人许可证擅自进行船舶生产的企业,省国防科工委将函告船舶检验部门不予船检,并会同各地工办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六、严禁将生产资质出租、出借、转让他人,严禁生产资质持有单位接纳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挂靠自己名义进行生产。违者责令停产整改,在整改期内,省国防科工委将函告海事部门对在建船只停止船检。

  七、船舶生产企业在资质认证有效期内,新建、改建生产线及有可能影响船舶建造能力行为的,应事先向省国防科工委备案,完工后申请省国防科工委组织验收。

  八、在资质认证有效期内,船舶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国防科工委函告船检部门暂缓船检、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资质:

  1.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时;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基本造船设施设备不能符合生产需要时;

  3.修造船舶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生重大事故后,无有效改进措施的;

  4.管理混乱,不遵守船舶报检等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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