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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字体: 】   2008-05-15   来源:
 

办理事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年检。

办理机构:河南省国防科工委

联系电话:65509622             联系人:段新旺

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资料: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省国防科工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国防科工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四、年检:

省国防科工委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省国防科工委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省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得继续从事销售活动。

 

说明: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企业名称(鉴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注册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资金(万元)

 

申请经营民爆物品的品种

 

经营服务模式

 

现有职工情况(人)

民爆从业人员

 

其中:管理人员

 

安全员

 

民爆库房保管员

 

押运员

 

专用运输驾驶员

 

企业

仓储

情况

仓库所有权

库房

数量

总面积

核定

库容量

库区地址

租赁/自有

炸药库

 

 

 

 

 

  

雷管库

 

 

 

 

 

索类库

 

 

 

 

 

 

民爆专用

运输车辆

    

运输车数量(辆)

 

危险品运输资质

其中:专用运输车(辆)

 

自有

挂靠

安全生产条件状况

1、是否具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工具

2、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各类民爆经营的专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5、是否经过具有民爆安全评价资质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规定标准;

6、有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8、是否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种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9、是否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