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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销售备案工作,规范民爆器材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确保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特制定《河南省民爆器材销售备案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从即日起遵照执行。
附:河南省民爆器材销售备案工作管理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河南省民爆器材销售备案工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销售备案工作,维护备案工作的严肃性,使民爆器材销售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爆器材销售备案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备案。
二、为提高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二○○八年起,全省民爆行业的销售备案一律采用网络备案方式。
三、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要如实将民爆产品买卖数据资料在“河南民爆网”上及时备案,不得虚报、瞒报、据报、迟报,不得漏项、伪造、篡改。
四、要充分认识网络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各单位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备案工作规章制度,购买、安装网络备案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设施、设备。
五、企业负责人不得干预备案数据的及时上报,不得指使工作人员或自行修改、编造虚假的备案数据资料。
六、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对备案工作高度负责,杜绝各种备案数据错报、漏报现象发生,对备案后的数据副本及有关资料及时汇装成册存档,以备查阅。
七、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凡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将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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