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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字体: 】   2008-05-15   来源:
 

  各市民爆器材安全监管部门、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为规范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灾害和损失,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河南省国防科工委重新编制了《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你们结合实际,重新修订或编制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应急教育、培训和演练,确保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生产安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实施快速、及时、有效的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和损失,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科工安[2006]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企业主体原则

  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遵循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发挥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应急机构力量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的原则

  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实行责任制。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和各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体系的设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和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3.科学、规范、平战结合原则

  各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科学制订,经过危险源评估、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并经过演练形成规范、简洁、实用的应急预案。确保内容和措施针对性强,并能够逐一落实;应急队伍及装备处于备防状态,并通过预演不断完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省国防科工委、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销售企业的事故应急机构和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事故应急专家机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制分级负责,并分别与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一)省国防科工委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省国防科工委作为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国防科委工民用爆破器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事故应急工作实施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应急专家机构。办公室设在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应急专家机构由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为领导小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为全省民爆行业事故应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国防科工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国防科工委及其有关部门,同时将应急指令下达到有关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重特大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负责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

  ——监督指导全省民用爆破器材各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工作,检查各生产销售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特大事故信息、上级领导指令上报或下达;

  ——负责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事故应急专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1.组织机构与职责

  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祝平球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职责:对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及应急工作实施领导;负责向委主要领导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重大应急措施,并审批重。特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事项。

  副组长:刘振宙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局长

  职 责:负责本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⑵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爆局

  办公室主任:刘振宙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段新旺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副局长

  李恒坤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季荣辉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主任科员

  马培武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局主任科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

  ——按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指导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有关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或派出专业人员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保证重、特大事故信息和上级领导指令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下达。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跟踪,并及时报送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负责有关事项报告上报工作。

  2.事故应急信息通讯系统

  ⑴事故应急办公室电话:0371-65509622 65509623

  传真电话:0371-65506255

  ⑵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值班室电话:0371-65907541

  委机关传真电话:0371-65952969

  (二)全省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全省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

  全省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三、应急响应等级及内容

  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剧毒物品伤害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四级: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发生特大事故,除按国家规定立即上报外,事故单位及其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省国防科工委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按省政府或国家国防科工委的指令开展应急工作。

  I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省国防科工委应立即向省政府和国家国防科工委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II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省国防科工委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省国防科工委事故应急机构应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支援,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国防科工委事故应急救援机构。

  IV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完全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在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机构、省国防科工委事故应急机构。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

  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事故应急机构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进行记录,并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应急机构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接报的应急机构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情况,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

  有关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上级和地方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继报道工作。

  (三)事故应急救援终结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事故应急机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事故调查处理组正式进驻事故发生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并总结事故应急经验,补充事故应急消耗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领导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规章制度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成员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

  (三)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平战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要合理设置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四)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对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五)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六、应急救援准备

  (一)应急教育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救援培训

  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三)实战演练

  预案的实战演练是预案有效地转化为实际应急能力的重要环节。演练工作应当根据事故应急内容的需要,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单一和协同配合行动能力为重点。

  1.事故报告与信息保障

  包括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员第一时间的报告;应急机构的接报及其响应;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报告;对外围应急支援的请求。

  2.事故第一现场应急

  事故发生部位第一时间的现场人员疏散、避险或处置等。

  3.事故应急调度指挥与抢险救援

  包括指挥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预定位置指挥抢险救援;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排险、疏导、警戒、救护、个人防护、对外部应急支援力量接洽、引导等。

  4.物资调动

  包括应急抢险车辆、装备、器材、医疗设备、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5.演练总结和预案补充

  结合演练考核标准和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和完善预案,落实相关应急准备措施。

  七、应急信息通讯系统

  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由省国防科工委、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通讯系统构成,并与国家国防科工委、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通讯体系相联接,以保障应急信息和情况的及时传递。《各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系统通讯录》见附件。

  八、附 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报省政府和国家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备案。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按本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工作。

  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省国防科工委结合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做相应的修改、调整和完善,并报省政府和国家国防科工委及其有关机构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⑵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⑶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⑴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从而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

  ⑵违反国家有关重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⑶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⑷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

  ⑸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⑹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它行为。

  (三)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四)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省国防科工委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急信息系统通讯录

  2.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市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应急信息系统通讯录

  3.河南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信息系统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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