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防科工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法规公文
 
中共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年轻干部培养和推进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
【字体: 】   2008-05-15   来源: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优秀年轻干部培养计划的意见》(豫组[2005]4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豫组[2005]58号),结合河南国防科技工业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军工系统年轻干部培养和推进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防科技工业工作大局,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拓宽渠道,突出重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年轻干部培养交流工作力度,进一步开阔干部视野,使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经受锻炼,提高领导水平。通过有计划的干部培养和任职交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和军工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年轻干部培养和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原则

  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干部进行全面培训。要坚持干部学习培养与换岗交流相结合的原则、培养交流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原则、培养交流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领导干部交流工作。

  三、干部培养交流的目标任务和措施途径

  (一)目标任务

  结合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计划用三年时间,对机关干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全面培训,重点培养一批思想作风过硬,有发展潜力的地(厅)级和县(处)级后备干部。通过干部的培养交流,使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学习先进经验,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二)措施途径

  坚持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和教育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采取省内与省外相结合、国内与国(境)外相结合、上挂与下派相结合、内部轮岗与上下交流等方法,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交流,加大干部培养力度。

  1.强化理论和业务培训。按计划、按要求全面完成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级干部培训任务;全面完成对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和各类业务培训。

  2.加强实践锻炼。着力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年轻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计划在3年内选派机关处级年轻干部到国防科工委、沿海发达地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积极争取省委组织部基层挂职指标,选派优秀处级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从军工企事业单位选调优秀处级干部到委机关挂职锻炼。

  3.在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中培养锻炼年轻干部,让干部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锻炼和考验。

  4.坚持和完善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大力倡导并积极推进机关干部的多岗位锻炼。

  5.严格教育管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挂职锻炼和学习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四、干部交流的对象、要求和范围

  (一)交流对象

  领导干部交流的主要对象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国防科工委机关处、室、部、局的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具体要求

  1.机关处、室、部、局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满5年的原则上要轮岗交流。

  2.机关处、室、部、局的领导干部,在主管人事、财务及具有国家重要项目资金、重要物资和国有资金开发利用审批权的同一职位上任满5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3.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4.为培养年轻干部多岗位锻炼,以及工作需要交流的干部,应安排岗位交流。

  5.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的,一般不再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可区别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6.按干部管理权限,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交流的范围

  1.机关处、室、部、局之间。

  2.机关与军工企事业单位之间。

  3.机关与上级机关之间。

  4.机关与上级组织安排的挂职单位之间。

  五、干部交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实施干部交流,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省国防科工委政治部提出干部交流方案,报请委党委研究决定。

  各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做出的干部交流决定,干部本人必须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安排,按规定时间到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的,应免去现职。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关心爱护被交流干部,要为被交流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对于被交流到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国防科工委©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电话(传真):(0086)371-65509627
地址:郑州市纬二路九号 邮编:450003
Email:liuzz@trade-invest.com.cn
豫ICP备0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