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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   2008-05-15   来源: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随着对外交流交往不断扩大,我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合作、科技、教育交流等团组和人员不断增加,在引进技术、管理、人才,转变观念,提高我省军工战线对外开放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外事工作的发展和对外交流活动的增加,因公出访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保证外事出访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出访的实效性和计划性。今后要坚决制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考察。各项因公出访活动要严格按照年度出访工作计划执行。各单位、处室应在年度结束前将次年出访工作计划送外经外贸处。

  计划应包括出访目的、日程、经费筹措、人员名单等内容。经委领导研究确定后由外经外贸处下达年度出访和境外培训计划工作计划。凡由厅级领导率团出访的团组,归国后必须在2周内将出访报告(一式五份)交外经外贸处,由外经外贸处负责汇总上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二、要适当加大出国培训工作的力度。各单位要转变观念,加大对管理、科技和业务骨干出国培训、深造的投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加快高素质复合人才的培养。出国培训团组最迟于当年2月底前将培训项目报外经外贸处,由外经外贸处统一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未列入国家和省出国(境)培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国有关手续。

  三、严格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凡涉外培训、考察等事项,须归口委外经外贸处统一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凡有中央驻豫单位人员参加的出访团组,应附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培训团组出访须使用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认定的培训渠道。考察团组出访须使用外事主管部门评估认定的出访渠道,禁止通过其他渠道。

  四、各单位、处室不得以培训、考察为名,参加无实质内容的“双跨”团组,各单位、处室也不得计划外组织或参加涉外培训、考察或自行联系参加一般性学习考察类的“双跨”团组。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此类团组的,由主管主任批准。按照2004年12月7日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今后,厅级干部一律不参加跨省组织的“双跨”团组出访。

  五、出访前要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采取措施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及泄失密案件。

  六、其他临时出访任务,如参加中央党校和省委党校培训期间有出访任务的,国家和省政府指派的出访任务等须报委领导同意后,由外经外贸处协助办理有关出访手续。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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