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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字体: 】   2007-02-26   来源:
 

 

办理事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年检。
办理机构:河南省国防科工委
联系电话:0371-65509627 ?联系人:刘振宙
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一、申请条件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办理程序:
(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省国防科工委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完整、真实地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省国防科工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国防科工委对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报送省国防科工委审查。
省国防科工委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合格”;
2.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或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3.企业出现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现象的,由省国防科工委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四)省国防科工委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送国防科工委。

说明: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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